2008年9月23日,高州市召开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动员大会,各镇(街道)镇长(办事处主任)及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职领导,市直有关职能部门、茂名驻高州单位、各农林场、各金融、保障部门以及劳动保障局股长以上人员参加了会议。 会议传达了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,并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程序和相关政策作了说明。副市长张芝出席会议并作讲话。
高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,包括未成年人(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中小学生),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,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,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”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保部门负责征收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,缴费标准为:每人每年缴费120元,政府补助90元。关于医疗保险待遇及参保居民住院和报销等问题,相关人员可以从《高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进一步了解。
副市长张芝与各镇(街道)代表签订高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管理责任书,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,明确任务,精心组织,扎实工作,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完成。
